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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服[2008]2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25 | 生效日期:2008-06-25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规划、房管)局: 2006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址(苏价服[2006]303号),对于规范城建档案服务收费,促进城建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保管费,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城建档案保管费的收取范围明确如下: 江苏省其他机构
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第196号令)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城建档案馆(室)的日常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凡属于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档案资料,城建档案馆(室)不得向资料移交单位收取档案保管费。凡不属于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所有方委托城建档案馆(室)保管的,实行有偿服务,按价格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收取档案保管费。
2008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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