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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执行赣劳社养[2008]1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劳社养[2008]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25 | 生效日期:2008-06-25 |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址(赣劳社养[2008]15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省里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执行赣劳社养[2008]15号文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各级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设区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各县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年报为准。
二、设区市本级及所辖区范围内的企业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统一为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
三、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去世后丧葬费参照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址(赣人字[2007]28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按赣府厅发[2005]28号文件参保的三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丧葬抚恤费标准按赣劳社养[2008]15号及本通知执行。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8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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