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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泸市府办发[2008]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24 | 生效日期:2008-06-24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生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址(川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系统、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促进服务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业统计监测的主要任务
服务业统计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科学统一的服务业统计监测方法,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的规模、速度、结构、效益及地区(行业)分布状况;开展服务业发展的动态监测分析,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评价考核各区县的服务业发展成果,实施服务业目标考核。
二、服务业统计监测的对象和范围
服务业统计监测的对象是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服务业统计监测的范围是除了一、二产业以外的所有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活动成果,内容包括企业户数、营业收入、增加值、从业人员等指标。《泸州市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按市、区县二级分别组织实施。
三、服务业统计监测的实施办法和步骤
(一)实施办法。由于服务业统计监测的范围广、难度大、涉及部门多,因此,在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框架的弧上,采取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具体办法是:
第一,建立服务业的部门统计报送制度。按“谁主管谁负责统计”的原则,根据各级各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将涉及到的服务业统计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采用多种统计调查方法相结合。对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企业采取全面调查,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和个体服务业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
第三,实行分级核算。由市、区县统计部门根据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服务业统计弧资料和统计部门开展的服务业抽样调查及典型调查资料,统一核算本级服务业增加值等主要统计数据。
(二)实施步骤。2008
年第二季度开始试行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第三季度开始正式运行,从第四季度起系统提供服务业方面的主要统计数据。
四、服务业统计监测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把服务业统计监测作为决策的重要弧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困难和问题。为了有效地推动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开展,市政府决定建立泸州市服务业统计监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要按照“统一制度、分级实施、部门分工、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统一核算”的原则,形成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互补共享的工作机制。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部门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
(三)夯实工作弧。市、区县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市级各部门要明确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单位,适当加强统计力量,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要结合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重点摸清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同时,各级财政要支持服务业统计工作,结合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增加服务业统计投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目标考核。为确保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将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目标督查办与统计局共同制定。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督促指导,并按季度将全市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泸州市政府
2008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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