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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全力做好城市出租车油价补贴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政办明电[2008]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21 | 生效日期:2008-06-21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力做好城市出租车油价补贴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址(财建明电[2008]5号)转发你们,为全力做好我省城市出租车油价补贴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特提出如下实施要求,请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地方补助资金全额补贴政策。对城市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国家对我省给予40%的补助,各市政府要负责落实全额补贴的规定。同时,为减轻各市的财政负担,省政府决定,省本级再增加25%的补助(不含大连),总补助比例达到65%。
二、全省要在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全部兑付到出租车经营者手中。中央财政和省补贴资金尚未到达市、县之前,由市、县财政部门抓紧垫付资金,立即启动对出租车经营者的兑付工作。
三、各市要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人,同时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和动态,畅通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同时做好工作,把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把问题化解在基层。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力做好城市出租车油价补贴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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