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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民传字[2008]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24 | 生效日期:2008-06-24 |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缓解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址(民电[2008]112号)要求,按照省政府部署,现就我省做好油电价格调整后适当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7月份起,全省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并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二、此次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财政承担;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各级民政部门要准确核算当地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所需资金,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筹措落实补助资金,确保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资金务必于7月15日前发放到城乡低保对象手中。
三、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是做好油电价格调整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不折不扣地把党和政府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关心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工作,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各市民政局、财政局要于7月底前将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情况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8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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