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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库[2008]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30 | 生效日期:2008-06-30 |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独立学院是否使用财政票据的请示》(陕财办费函字[2008]001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同时,《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3]8号)明确规定,独立学院一律采用民办机制,学生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因此,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均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据此,你厅不宜向独立学院提供财政票据。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08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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