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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2008年06月24日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24 生效日期:2008-06-2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址(辽政发〔2008〕14号)精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目的意义。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弧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弧,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全面掌握国情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制定可持续发展政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时间、内容、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沈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普查的相关工作。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落实;涉及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处理;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落实;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落实;涉及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负责落实;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落实;涉及普查员入户调查安全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公安局负责落实;涉及第三产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服务业办负责协调。对服务业各行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市直各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沈政办发〔2008〕24号)要求,积极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全力做好我市服务业普查工作。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市政府将与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签订经济普查工作责任状,对普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严格的工作考核。

  四、普查经费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要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将所需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促进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弧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强化协作配合,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地掌握经济情况,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依法普查,确保质量。质量是经济普查的生命线,也是数据可信可靠的体现,要把经济普查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弧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依法查明客观真实情况。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职责。

  (三)广泛宣传,舆论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沈阳市政府
2008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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