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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劳社就[2008]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30 | 生效日期:2008-07-01 |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址(苏政发[1999]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400元/月提高到450元/月,最高标准由620元/月提高到850元/月。
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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