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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津蓟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8]1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26 | 生效日期:2008-06-30 |
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津蓟高速公路延长线通车收费及隧道收费标准的请示》(发展公司业[2008]77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津蓟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
1、一类车:7座以下客车,每车每公里0.55裕
2、二类车:8座至19座客车,每车每公里为0.95裕
3、三类车:20座至39座客车,每车每公里1.55裕
4、四类车:40座以上客车,每车每公里1.75裕
(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货车按市物价局、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我市联网高速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标准的通址(津价费[2007]188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站设置
津蓟高速公路全线设置收费站11座,其中:主线收费站2座,站名分别为天津收费站和莲花岭收费站;匝道收费站9个,站名分别为:津渝路、九园、宝坻温泉城、宝坻南、宝坻北、京哈路、蓟州、盘山和田家峪收费站。
三、收费年限
津蓟高速公路收费年限仍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2004]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津蓟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在收费站公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五、车辆通行费票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自2008年6月3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8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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