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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大港油田德远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8]1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24 生效日期:2008-09-01
 

大港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津市大港油田德远高级中学收取学费住宿费的请示》(港物价[2008]12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址(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址(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08年秋季招收新生起,大港油田德远高级中学高中收费标准为:学费每生每学年9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000裕此前在校的学生仍按照学费每生每学年5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000元执行。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大港区物价局每年要将上学年学校执行学费标准的实际收费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并按照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大港油田德远高级中学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5]211号)即行废止。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8年06月2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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