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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兴南中学学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8]1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24 | 生效日期:2008-09-01 |
和平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津市兴南中学申请核定初、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和价费[2008] 4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址(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址(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08年秋季招收新生起,兴南中学学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年8000元,高中每生每学年12000裕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和平区物价局每年要将上学年学校执行学费标准的实际收费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并按照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8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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