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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社字[2008]9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25 生效日期:2008-06-2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联、民政局(宁波不发):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各地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等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统一政策、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的补助(包括原已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差经费和新增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补助)。
(二)残疾人康复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1.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的筛(检)查、耗材、住院、手术治疗等经费的补助;
2.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所需的筛(检)查、助视器采购及验配等经费的补助;
3.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所需的筛(检)查、助听器采购及验配等经费的补助;
4.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所需的筛(检)查、材料采购、假肢适配及安装等经费的补助。
(三)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1.纳入机构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费用的补助;
2.纳入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日间用餐和基本照料等费用的补助;
3.纳入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护理等费用的补助。

  第三章 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五条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由各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会同残联书面提出申请,省财政在下达省级补助资金时予以单列,具体补助比例、申报要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残疾人康复工程、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康复工程、托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补助比例:
(一)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经费的补助,由省财政按照浙政发〔2008〕29号文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等所需经费的补助,由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其中省财政补助比例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补助60%,一般地区补助40%,经济强县(市、区)补助20%。
(三)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所需经费的补助。根据费用补助指导线,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补助(残疾人本人低保金计算其内),其他家庭,由财政补助50%;重度残疾人纳入日间照料及居家安养所需的费用,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家庭,由财政补助50%。其中省财政补助比例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补助60%,一般地区补助40%,经济强县(市、区)补助20%。

  第七条 康复工程、托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须由有关市、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残联、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报书》、《浙江省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报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依据及有关资料(申报书格式见附1和附2,以下简称《申报书》);省残联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申报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资金补助的初步意见报省财政厅。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给有关市、县(市、区)。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康复工程、托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文件通知后,应会同残联将省级补助资金、当地配套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如期完成项目任务。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第九条 康复工程、托养工程项目实施所需设备、器材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其中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等辅助器具供应商,由省残联统一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后予以公布(包括中标成交价格、质量标准及服务承诺)。各市、县(市、区)残联及项目实施单位购买辅助器具时,应在省里公布的采购结果范围内,择优选定最终成交供应商并直接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终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供货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残联批准,可调整用于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其他项目。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残联、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残联提交康复工程、托养工程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情况和项目支出取得的绩效等内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残联,对康复工程、托养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执行情况、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康复工程、托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采购辅助器具或擅自自行组织采购的,以及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或者不按规定要求落实配套资金、上报有关报表资料的等,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停止项目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和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民政厅
2008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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