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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丽财采[2009]1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7-14 | 生效日期:2009-07-14 |
市直各单位、国资营运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协议供货,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丽水市市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采购单位从发文之日起,对计算机、打印机2种协议供货商品必须进行协议供货询价。其它协议供货商品,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实施。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丽水市市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发挥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实现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资营运机构(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实行协议供货的计算机、打印机项目适用本办法。计算机、打印机单次采购数量30台(含本数)以下或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均应在当年度省协议供货中标品牌范围内的中标机型进行询价采购。其它协议供货商品,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询价,是指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率的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实施采购时,要求协议供货商再次进行报价,据此确定最终供货商的方法。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原则上由政府采购协管员、使用部门人员、相关技术人员等组成,具体承担本单位协议供货询价的组织实施工作。询价小组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两个以上采购单位可以组成联合询价小组,以一个采购单位的身份进行协议供货询价。采购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本单位协议供货询价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协议供货项目采购采用先调查后询价再采购的方法,以报价最低或性价比高为原则进行采购。
第六条 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项目,协议采购有效期按同期省协议供货有效期执行。
第七条 采购单位如单次采购数量超过30台或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标准的,不实行协议供货,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由于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或机型的,采购单位必须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三章 执行程序
第八条 询价前,采购单位应确认采购预算已经批准,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下同)和丽水采购与招标网(网址:http://www.lscgzb.gov.cn,下同),对当期协议供货项目中标品牌及型号和相应的价格、服务承诺等情况进行查阅,从中选择本单位所需采购的具体品牌及型号。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针对所选采购的品牌及型号对当地市场价格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应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条 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必须向当地全部协议供货商发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单》(以下简称“询价单”,见附件1)。采购单位可通过“丽水采购与招标网”自行向当地全部协议供货商统一发布“询价单”,也可通过传真、邮寄、当面等形式送达,但必须确保所有协议供货商能够有足够的时间接收和递交。采购单位从发出“询价单”之日起到询价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日。通过“丽水采购与招标网”向当地全部协议供货商统一发布“询价单”的,一经发布,采购单位应确认为有效“询价单”。因特殊原因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询价单”作出修改的,应及时告知所有协议供货商,并顺延供货商报价时间,从修改的“询价单”发出之日起到询价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和协议供货商的报价统一在同一张“询价单”中反映。填写内容必须按要求清晰完整。
第十二条 协议供货商对填写的“询价单”应进行密封,在询价截止时间前提交给采购单位,具体以采购单位签收时间为准。协议供货商如未提交或超过时间提交,视同自动放弃对该项目协议供货的权力。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询价小组应在询价截止时间后,在同一时间对协议供货商提交的“询价单”进行拆封,拆封必须要有询价小组成员和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在场。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对协议供货商提交的“询价单”进行拆封后,协议供货商不得再撤回“询价单”或更改“询价单”,也不得自动放弃协议供货权力。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最终供货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最高限价,优惠率不得低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最低优惠率,并按以下原则确定最终供货商:
1.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同服务等完全可比的商品,报价最低;
2.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不同服务的商品,换算成相同服务后,报价最低;
3.同品牌、不同规格或型号的商品,性价比最高;
4.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同服务等完全可比的商品,协议供货询价结果,所有协议供货商的报价高于市场价格的,经采购单位询价小组全体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名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可直接从低于协议供货商报价的非协议供货商购买。
5、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计算机、打印机的,经单位研究同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按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率向协议供货商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申请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时,应提交《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并对协议供货询价结果和最终确认供货商的以往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计划表》,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政府采购计划表》的,单位询价结果和确认书无效,采购单位不得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特殊情况,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不以最低报价或性价比高的供货商为最终供货商,应提交书面理由,必要时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书面理由须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并且采购单位询价小组全体人员和监督人员应在“确认单”签名栏中签名。
2.属上述第十五条第四款情形的,采购单位应提交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并且采购单位询价小组全体人员和监督人员应在“确认单”签名栏中签名。
3.属上述第十五条第五款情形的,应提交书面理由,必要时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书面理由须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并且采购单位询价小组全体人员和监督人员应在《政府采购计划表》签名栏中签名。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及时与确认供货商签订《丽水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督最终供货商履行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时的承诺。出现合同纠纷时,应及时向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应按照协议供货项目招标时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进行处理。协议供货合同应在签订后7日内向采购中心和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维护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
第二十条 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按次进行协议供货询价,但对单件金额小或采购次数多的项目,经采购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可分期分批进行协议供货询价。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对协议供货询价过程中的有关记录、表单等资料应作为政府采购档案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确认单》、《丽水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政府采购计划表》,协议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采购单位可通过丽水采购与招标网中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计算机或打印机栏目自行查询或下载。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的管理,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严格要求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并对本系统、本部门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中心应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掌握协议供货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及产品停产、更新情况,同时在丽水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采购中心应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合同约定。
第二十六条 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应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督促协议供货商(或中标供应商)予以纠正;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供货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及协议供货标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四)没有在合同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五)没有按照协议供货询价的报价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六)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七)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间,采购设备型号停产而供应商因各种原因仍以停产设备型号报价的;中标后自行更换设备型号的;
(八)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九)采购单位对协议供货商提交的“询价单”进行拆封后,协议供货商撤回“询价单”或更改“询价单”或自动放弃协议供货权力的;
(十)违反协议供货协议和协议供货承诺书约定情形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予以限期纠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报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一)没有落实采购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
(二)没有向当地全部协议供货商发出“询价单”的;对已发出的“询价单”作出修改,没有及时告知所有协议供货商,没有顺延供货商报价时间的;
(三)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擅自向协议供货询价中标供货商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以外产品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及时组织验收,无故拖延填写货物验收单,无故拖欠货款的;
(六)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在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略)
1.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单
2.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确认单
3.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流程图
浙江省丽水市财政局
2009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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