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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政发[2008]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2-15 | 生效日期:2008-12-15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方针促进全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8]1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8]20号),按照国家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1、对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定安排;属于履行政府职能所发放的表、证、单、书等证照,均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发放,其所需要的印制费用,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表、证、单、书等证照经费预算,并统一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印制。
2、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属于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安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予以拨付;对未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各级人事及机构编制部门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研究处置,在处置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3、对于国家开征燃油消费税取消养路费等六费涉及到的交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央燃油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今后凡有关企业或不履行政府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市场规则实行收费的,不再纳入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政府相关部门不再实行立项审批。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今后凡新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除外),须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执收部门、单位应按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各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要立即予以公布取消或停止征收,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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