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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09年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5-22 生效日期:2009-05-2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09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两大部分。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集中采购。各部门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协议供货项目外,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并结算。

  四、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货物和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7号)的规定组织实施;非公开招标方式应按《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8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五、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品目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协议供货的办法执行。

  六、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相关规定,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七、涉及采购节能、环保、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八、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九、《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惠州市政府采购网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按规定在以上三个媒体公布。

  十、《关于印发惠州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惠府办[2007]5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09年版).xls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
2009年05月2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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