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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6-05 生效日期:2009-06-05
 

市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部门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舟政办发[2007]161号)和市财政局《舟山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舟财预[200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开展历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清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各部门、单位对截止2009年6月30日的市本级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不包括2009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和追加的项目资金)进行清理。
  2、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项目支出净结余中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是指2007年度以前(含2007年)预算安排项目形成的结余资金;连续两年未动用形成的结余资金是指2008年预算安排项目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清理时间和要求
  各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对市本级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及时进行清理,提出处置要求,在2009年7月15日之前将《财政拨款项目结余资金审核表》(见附件)和有关说明报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

  三、其他事项:
  市会计核算中心将从2009年7月1日起冻结清理范围内的项目结余资金,待清理结束后,根据清理批复意见分类处理。

  附件:财政拨款项目结余资金审核表

浙江省舟山市财政局
2009年06月0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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