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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政办发[2008]1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10-05 生效日期:2008-10-05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址(国发〔2007〕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址(津政发〔2008〕7号)精神,依照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对象
  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本市各级法人单位所属的坐落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时间
  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普查内容与表式
  第二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
  此次普查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等不同调查对象,按照单位性质、所属行业、经营规模等,分别设置不同的普查“一套表”。

  四、普查机构
  经济普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杨栋梁为组长的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本区县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中央在津单位、各大型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普查办公室,各居(村)委会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上述机构待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后即行撤销。
  各级普查机构作为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或聘用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
  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后,颁发普查工作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负责实施单位清查摸底和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五、职责分工
  普查遵循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工作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址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

  六、普查的工作阶段
  (一)普查准备阶段(2008年底前)。
  主要完成制定全市普查方案及各专业实施细则;组建各级普查机构,选聘和抽调普查人员;落实各级普查经费,完成普查各项物资准备;拟定普查培训教材,逐级开展普查业务培训;全面部署普查工作,分阶段开展普查宣传;绘制普查小区图,实施“地毯式”清查摸底,确定各类普查对象清单;规范各级数据处理环境,编制普查数据处理程序并进行相关培训等。
  (二)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至6月)。
  主要完成各类普查对象的填报登记;进行数据真实性审核验收;普查数据录入与逻辑性审核;分专业进行验收、联审;完成主要数据汇总分析、普查资料上报;开展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等。
  (三)普查资料开发与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7月至2010年上半年)。
  主要完成加工整理普查资料、发布天津市经济普查公报、编辑出版《经济普查简明汇总资料》和《天津经济普查年鉴-2008》;完善三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普查弧信息数据库,开展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和应用;进行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召开全市总结表彰大会。

  七、清查摸底
  在正式普查登记前,全市统一组织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清查摸底。
  清查摸底工作是为了彻底摸清我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和联系方式,从而确保普查对象全面彻底、类型清晰,普查表发放准确。
  为保证清查摸底全面彻底,全市第一产业法人单位及所属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纳入全市清查摸底范围。
  清查摸底按照“在地”原则,由各区县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一)全市行政区域以居(村)委会为普查区,各普查区根据普查对象工作量划分普查小区。对划定的普查小区,由选聘、抽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通过绘制小区示意图,逐一标注各类建筑物,编制小区内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底册。
  (二)逐级分解反馈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和市属各主管部门、重点直报单位所属单位清单以及部队、武警、市属单位等提供的租赁营区、厂区经营的社会单位清单;普查员对反馈的清单进行核实、认定后,以此作为充实、完善普查对象调查底册的依据。
  (三)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依据调查底册,对普查小区内各类单位、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并填报相应的清查摸底表;清查摸底阶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组织市属各主管部门、重点直报单位等报送所属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清单;清单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逐级反馈至各普查小区,作为划分普查登记“条块”分工的主要依据。

  八、普查登记
  普查登记按照统一方案,集中培训,分专业审核验收的原则,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其中:
  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重点直报单位普查办公室(简称条),负责按照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所属单位清单,组织完成普查登记工作。普查登记范围与审核认定清单如有变化,须重新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块),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除各“条”单位清单以外各级各类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各类法人单位要明确责任部门,指派相关人员负责完成本单位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做好整理有关资料、健全统计台账等弧工作。
  各级各类法人单位均应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无论是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需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与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地点(跨区县)的产业活动单位,其普查资料在向法人单位报送的同时,一并上报实际经营地普查机构。

  九、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一)“三区”普查工作。
  1.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逸仙园小区、微电子小区、化工小区、开发区西区区域内全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同时负责在区内注册但在区外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由此产生重复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
  2.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加工区和综合保税区区域内全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同时负责在区内注册但在区外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由此产生重复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
  3.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华苑产业园区、滨海高新区区域内全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同时负责在区内注册但在区外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由此产生重复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
  (二)特殊行业普查工作。
  1.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活动的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市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摸底工作由经营地普查机构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单位清单,进行实地核实后转换生成清查摸底表;其普查登记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在执行全国经济普查部门实施方案要求的同时,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表式和内容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普查资料。
  2.驻津部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部队房地产的地方单位,纳入本市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部队系统负责提供参考名单并派员给予协助。
  3.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以及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单位,纳入本市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武警系统负责提供参考名单并派员给予协助。
  4.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按照铁道部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抄报相应普查资料;其中市属铁路系统同时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调查内容。铁路系统除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各类单位,纳入全市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系统派员给予协助。
  5.第一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纳入全市清查摸底范围,按照全市清查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参加所在地普查机构清查摸底工作。第一产业法人所属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同时纳入普查登记范围,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三)特定区域普查工作。
  1.中新生态城按原有行政区划,分别作为塘沽区、汉沽区的独立普查区域;东疆保税港区作为塘沽区的独立普查区域。两区域的清查摸底工作由有关区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普查登记按照市属系统方式进行,由各自的管委会直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农垦集团所属农场、天津港港区、大学校区、各区县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等相对独立地域,以及尚未设居(村)委会的物业小区设置虚拟街或虚拟居委会,这些区域内非主管部门(条)所属的各类单位、个体经营户由当地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普查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派员协助做好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
  3.各级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所管理的写字楼、物业小区内单位清单并协助做好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
  4.出租生产、经营或办公环境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单位,由出租方负责提供租赁单位清单并派员协助当地普查机构组织厂(场)区内租赁单位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
  5.城郊结合部的“城中村”,如归属问题出现分歧,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归属作为主要参考,由有关区县进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裁定。
  6.坐落在河北省涉县的天铁集团厂区,由天铁集团按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单独组织实施。

  十、数据处理
  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下发数据处理程序;负责对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重点直报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全市普查数据的验收、汇总、评估、上报。
  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重点直报单位普查办公室负责所属单位普查资料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并按时完成基层和综合数据上报。
  各区县(含“三区”)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所属各街乡镇(含虚拟街)普查机构完成辖区内全部单位清查表的录入、审核和上报;负责辖区内“条块”分工确定的登记单位普查资料的录入、审核和汇总,按时完成基层和综合数据上报。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统一程序、统一标准、分专业审核的工作模式,严格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专业数据验收标准、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对基层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并在规定的时间、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普查资料根据各专业普查实施细则规定的上报要求,分批组织上报。个体经营户的普查资料随单位清查数据一并上报。

  十一、质量控制与抽查验收
  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全市统一规定,建立普查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专业普查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数据质量控制与审核验收标准,确保普查源头数据质量;要在普查各关键环节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加强督办、检查,确保普查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普查汇总结果,要组织分析评估,对与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客观实际严重不符的,要认真从基层数据查找原因,发现问题及时据实更正。
  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全市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并以此作为评价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十二、数据管理与应用
  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开发应用工作。要充分利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所取得的基层单位信息,全面维护、完善本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经济普查弧信息数据库,要组织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层次开发应用。市和区县两级普查机构应在对普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的弧上,适时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及开展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对外公布本级普查公报,需经上级普查机构核准。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基层单位资料的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体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十三、奖励与惩处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总结,并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与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经济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普查经费
  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市和区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业务工作预算,确保各级普查经费按时拨付到位。

  十五、普查宣传
  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积极做好普查宣传工作,报道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六、附则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方案制定各项普查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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