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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民发[2009]100号、杭财农[2009]5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5-27 生效日期:2009-08-01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杭州市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市委[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加强和规范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资金使用坚持“重点突出、整合统筹、量入为出、引导补助和确保实效”的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乡镇、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农村社区服务项目开展以及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考核奖励等。具体范围和标准为:
  (一)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对符合市规定要求新建的、面积在1500?O以上、具有一门式服务功能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其规模选址、服务功能、辐射范围等因素给予8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对符合市规定要求新建的村级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其规模、服务功能、辐射范围等因素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对具有一门式服务功能、面积在1000?O以上的示范型社区服务中心按5万元标准一次性补助;面积在500?O以上的标准型社区服务中心按3万元一次性补助。
  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有关要求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以上项目中属改建的,给予减半补助;属新建、改建面积超过规定面积较多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农村社区服务项目。
  1、志愿互助服务项目。对社区志愿服务机构开展的社区服务活动和项目,年服务人次达本地总人口2倍以上的,按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对社会组织和机构为居家老人(以独居、高龄为主)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项目,根据其服务内容、时间、效果等情况,按每名服务对象每年100-3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3、生活文体类服务项目。对社区辖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以平价、低偿收费为主,旨在方便居民生活的餐饮、理发、修理、文体、健身等服务项目,根据其服务人数和社会效益情况,每年给予1000元-1万元不等的资金补助。
  以上有关服务机构性质及项目服务开展情况的认定,须经区、县(市)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有关服务开展的相关照片、活动记录等材料。
  (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考核奖励。
  结合各地当年目标任务和相关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在农村社区建设推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先进单位以区、县(市)为单位,每年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的工作性奖励经费。
  (五)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以及符合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实际的其他项目。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每年年初由有关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审批表》(见附件1),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各区、县(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
  对要求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项目,同时需经各地卫生局审核。
  申请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还需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总体资金预算和情况、项目实际运作(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情况等其它相关材料。
  (二)项目审定。市民政局、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计划和当年专项资金额度,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联合下达年度建设任务计划。
  (三)项目验收。
  1、申请。每年10月30日前,各区、县(市)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和《杭州市乡镇(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见附件2)的要求,对当年度实施的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进行自查,并向市民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报告应附农村社区建设项目有关的图文资料、经费使用、自查情况和工作总结等材料。
  2、验收。当年11月15日前,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完成对各建设项目的验收。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为推进乡镇、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在下达年度建设任务计划时,市财政先按补助标准预拨补助资金的50%,其余部分连同其他社区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待市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统一下达各地。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二)资金管理。成立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市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卫生部门的配合,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实施效果差的单位,当地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地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将停止该地区项目申报和政策扶持。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杭州市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审批表(略)

  2、杭州市乡镇(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是为本地区居民、单位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为加快全市农村社区建设的开展,建立完善农村为民服务的平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8]10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工作的意见》(市委[2009]3号)要求,结合全市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实际,制定乡镇(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一、整体形象标准
  1、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纳入县(市、区)、乡镇城市建设规划。社区服务中心的选址原则上选择居民群众较为集中,方便群众办事、活动的地方,同时要配套室外活动场地。
  2、在中心门前的显著位置统一设置名称和标识,并附有本中心平面图和服务项目简介。乡镇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名称为“××镇(乡)社区服务中心”,村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名称为“××镇(乡、街道)××村社区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可在镇村主要道路上设置标识。
  3、“五室三站两栏一校一场所”功能设置标牌简洁明了,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标准,统一设置。
  4、周围环境整洁美观,道路平整,绿化良好。内部宽敞明亮,光线充足,墙壁干净,门窗整洁。

  二、硬件建设标准
  (一)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主要具备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服务、便民综合服务、教育培训活动、文体活动等五大功能。包括规划建设、劳动保障、民政、残联、司法、卫生计生、综治调解、外来人口管理、供电供水、有线电视、集镇管理、国土、工商、税务、财政、农经等服务项目。其用房面积应不低于1000平方米。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设一门式服务大厅。
  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建设,可依托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敬老院等机构建立,鼓励做大做强。
  (二)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村社区服务中心按 “五室三站两栏一校一场所”功能设置,即社区办公室、会议(党建活动)室、图书(科技)阅览室、警务(综治)室、老年活动室(星光老年之家),农业综合服务站、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救助保障站,宣传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人口)学校,室外文体活动场所。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示范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并设一门式服务大厅。具体功能标准如下:
  1、社区办公室。为社区组织接待来访、研究工作、处理事务的场所。办公室应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包括桌椅板凳、文件橱柜、办公电脑、通信设备等,张贴相关工作人员职责,存放有关会议记录和相关工作台帐等。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2、会议(党建活动)室。为组织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召开会议、举行文化活动及开展学习培训的场所。活动室面积要能够满足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和群众学习、开展活动的需要,原则上不得少于80平方米。桌椅等基本设施齐全。社区(村)两委议事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党组织生活园地、社区(村)干部分工安排等上墙规范。
  3、图书(科技)阅览室。为社区(村)开展文化活动的主要场所。面积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图书在2000册以上,图书登记造册,管理良好,配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坚持每天定期对村民开放。
  4、警务(综治)室。为社区(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的重要窗口。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按照 “一警二保”的标准配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相关功能配套设施齐全。
  5、老年活动室(星光老年之家)。为老年人娱乐、健身、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具备娱乐、健身、学习功能,方便社区(村)老人生活需要,有效调节老年人情绪,缓解老人心理矛盾,满足老人交流需求。
  6、农业综合服务站。为向社区(村)提供农业生产及其它综合性服务的机构。服务站应具备农资供应、农技服务、生活保障等功能。面积应能够满足各项服务的需要。
  7、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向社区(村)居民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村卫生室具备诊疗、治疗、保健等功能,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符合国家有关村卫生室的设置要求。对现有独立设置的村卫生室,要尽量整合到村社区服务中心内,实行一体化管理。创建示范型社区服务中心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必须不少于150平方米。
  对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符合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浙卫发[2007]155号),至少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内部做到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施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8、救助保障站。为向社区(村)困难群众提供帮扶救助等民政服务和向待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机构。救助保障站应落实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电脑、电话、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9、宣传栏。为社区(村)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科技文化宣传的阵地。宣传栏应坚固耐用,内容应贴近居民生活,并定期更新。
  10、村务公开栏。为社区(村)定期向居民公开党务、村务、财务的专栏。村务公开栏应设在便于居民观看的社区(村)中心地带(含自然村),公开项目应按公开目录规范设置,公开时间应按规定及时公开。村务公开栏面积应在6平方米以上。
  11、村民(人口)学校。为社区(村)召开大会、开展培训和专家授课的场所。村民(人口)学校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课桌板凳,具备一定的规模。
  12、室外文体活动场所。为社区(村)居民开展健身活动的场所。室外文体活动场所应配置一定数量的健身器材,免费向社会开放,并设有器材标志牌、功能牌和活动须知牌,确保本地全民健身计划实施。

  三、软件建设标准
  1、组织建设。乡镇政府是社区服务中心的主管机关,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社区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社区服务中心的建立与撤销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2、人员配备。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般按不少于3人配备。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般按不少于2人配备,由村支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兼任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可招募志愿者参与管理服务工作。
  3、管理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应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以及便民利民、文化娱乐、便民服务信息咨询、居民自助互助等服务。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统一佩戴服务证。全面推行为民办事全程代理制,落实来访接待制、首问责任制、办事承诺制、回访报告制等为民办事制度。
  4、制度建设。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各项工作、服务和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2009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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