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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政办发[2009]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05 | 生效日期:2009-06-05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采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依法采购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要将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援建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交通运输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公共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加强制度建设,加快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进程
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办法,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科学制定技术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三、完善预算编制,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在审查预算时,要同时审查政府采购预算。对于未编制或未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和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切实做到“应采尽采”。
四、注重政策实效,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
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要紧紧围绕拉动内需和民生工程,加大强制购买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要支持省内企业发展,对在我省有生产基地的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优惠。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各地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结合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制订我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规划,以实现政府采购各环节畅通、运行功能完善、操作交易公开统一、全过程监控和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集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和管理监督部门电子系统为一体,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和管理。同时,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订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六、完善监督体系,建立政府采购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完善事前预防、事中动态监控和事后监督处罚的监督体系,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约束。审计部门要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事项和内容,纳入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范围,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要通过动态监督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特别是对未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串通供应商操作评标,干扰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秩序和结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刁难中标供应商,不按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办理资金结算支付手续等行为,要依法依纪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通报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坚持管采分离,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分设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保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运作是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的基本保障。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独立设置,为非营利事业机构。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明晰监督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职能,完善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独立运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做到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八、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从业队伍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执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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