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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01 | 生效日期:2008-01-01 |
各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9]111号
2009年6月1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2号
2009年06月0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
2009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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