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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集中筹集统一发放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烟政发[2008]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22 | 生效日期:2008-08-2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保障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建设部等8 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 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确定对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实行集中筹集、统一发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筹集、统一发放的意义
采暖补贴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多年来,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一直由企业直接发放,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由于企业破产、关闭以及经营困难等原因,一些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没有得到及时发放,影响了生活及社会稳定。实施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集中筹集、统一发放,是将原由企业为退休人员按标准报销或发放采暖补贴的做法,改为由专门机构以在职职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筹集采暖补贴专项资金,再按标准直接发放给退休人员。这既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解决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踏效保障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快实施步代。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市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挂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实施原则
(一)筹集采暖补贴“以支定收”;
(二)发放标准合理、统一;
(三)领取补贴与缴纳专项资金相挂钩;
(四)积极稳妥推进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相结合。
四、补贴标准和发放时间
按规定缴纳了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的用人单位所属退休人员及挂档参保灵活就业的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暂定每人每年500 裕发放时间为每年10 月份。
五、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用人单位须依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专项资金,缴费基数统一确定为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暂定为1%。按国家8 部委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专项资金于税前列支。挂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比例与用人单位所执行的标准相同。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供热市场变化情况和专项资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用人单位破产清算,须按宣布破产时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发放标准,为全部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 年的专项资金。
(三)由范围外转入市级参保企业的职工和挂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补缴采暖补贴专项资金。
(四)筹集资金存储利息收入计入专项资金。市级参保用人单位及挂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2008 年1 月起开始缴费。
六、其它事项
(一)市里成立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采暖补贴的筹集、管理和集中发放等工作;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结合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对采暖补贴专项资金进行筹集发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集中筹集的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用人单位要每年向职工公布缴纳采暖补贴专项资金情况,接受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三)加强对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设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委、监察局、城管局、外经贸局、国资委、法制办、民营经济局、法院、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用人单位要如实提供与筹集专项资金有关的资料,自觉接受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瞒报、谎报缴费人数。对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的,由经办机构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有关部门依法或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冒领采暖补贴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实施后,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的用人单位,停止执行此前退休人员采暖补贴的有关规定。
(五)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烟台市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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