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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及2009年补贴资金申请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商建规函[2009]174号 |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文日期:2009-04-24 | 生效日期:2009-04-2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按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财政部、商务部 2008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尽快会同财政部门于2009年5月底前,将2008年补贴资金实施和2009年补贴资金申请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其中,2008年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含财政部实际多下达资金),应在申请的补贴资金总额中扣除。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及《公告》的规定,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因为工作延误而影响补贴资金发放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附表一: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统计表.xls
附表二: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统计表.xls
联 系 人:庄岩
电话:010-85093681 传真:85093688
电子邮件:zhuangyan129@mofcom.gov.cn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2009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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