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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9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有关材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0-02-02 生效日期:2010-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水)上搜救中心,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做好2009年海(水)上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65号)及《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厅搜救字[2009]3号)的规定,组织好2009年度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认真填写《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一)和《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表二)。对多个不同社会力量参加同一起险情救助的,应汇总到一个申请表中。

  二、奖励范围严格限定为参与以下海(水)上险情救助行动的社会力量:
  (一)参加遇险人员10人或以上重、特大险情的搜救应急行动;
  (二)参加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三)参加避免或减少水上设施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应急处置行动;
  (四)参加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搜救应急行动;
  (五)经常参加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

  三、填报申请奖励资金数额应体现“救助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参与每起险情救助行动所有社会力量的奖励资金总额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对参加重、特大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原则上分别给予3万元/次、4万元/次的奖励。
  (二)对参加社会影响大或救助风险大、持续时间长的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单项搜救行动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长期坚持参加海(水)上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的社会力量,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奖励资金的险情统计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各单位在填报《明细表》时应提供申请奖励资金社会力量的单位全称、帐号、开户银行全称;对无注册公司的私营、个体、联户船舶,可提供组织搜救行动的省级搜救中心全称、帐号、开户银行全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代发”及社会力量所有人或经营人(具体填法详见附表二样本)。

  六、各单位填报的申请材料,经省级搜救中心办公室领导审阅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于4月30日前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请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单位将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于3月20日前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联系人:邓顺华、王攀
  电话:010-65292258 65292280
  传真:010-65292245
  邮箱:wangpan@mot.gov.cn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附件1: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doc

  附件2: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明细表.doc

交通运输部
2010年02月0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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