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8]3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19 | 生效日期:2008-08-20 |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8〕384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能投集团,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各大中型燃煤发电企业:
为适当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燃料成本上涨压力,保障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址(发改电[2008]259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8月20日抄见电量起,我市火力发电(含燃煤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调整后的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9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此弧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
二、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销售电价暂不作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调整增加的购电成本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中统筹解决。
三、电力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电价政策执行,不得自行调整上网或销售电价。
四、电力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精心组织生产,积极挖潜降耗,科学安排调度,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电煤价格监管,确保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落实到位。做好电煤价格监测工作,按时报送煤炭生产或经营企业供应电煤价格、热值、数量和合同兑现率等资料。加大电煤价格监督检查,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变相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配合煤炭主管部门,协调组织电煤生产供应,按期兑现电煤合同计划。
六、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重庆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