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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若干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财预[2009]33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04-25 生效日期:2009-04-25
 

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现将2009年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专指2009年杭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计划中安排的项目。

  二、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文件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具体的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包括项目建设费用(以下简称“建设费用”)和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若干费用(以下简称“相关费用”)。

  四、建设费用包括硬件设备购置安装、软件购买、应用程序开发、整体系统集成、项目建设监理费用等。

  五、建设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施方案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经市采购办批准的采购方式,通过政府采购相关程序,签订采购合同确定。

  六、建设费用的支付,由建设单位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期限和资金支付比例,从政府采购业务平台提交资金支付申请,同时将相关书面材料送到市会计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直接支付至供货商。

  七、相关费用是指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若干费用,主要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费用;
  2.按照信息办有关要求,请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评测所发生的第三方测评费;
  3.经采购办批准委托代理采购发生的必需费用。

  八、项目调研、考察费用和专家费用不属于本通知相关费用范畴,确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各单位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中支出。

  九、相关费用合计应控制在批复的项目预算3%以内,单个项目相关费用最高限额15万元。在专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和建设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批复的项目预算。

  十、相关费用在项目预算资金中按实列支,不得预提。

  十一、相关费用的支付,各单位须填写《信息化项目相关费用审核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费用项目合同的复印件,经单位领导审批,送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会计结算中心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十二、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人大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因故确实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按有关审批程序,由信息办、发改委、财政局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在下半年度预算调整时一并调整。调整内容如果涉及已经确认的信息化项目的实施方案,需提请市信息办同意,并按市信息办的调整批复执行。

  十三、各部门对批复下达的项目要抓紧实施,对于年末仍未实施的项目,其预算资金一律由财政收回;对于按照进度要求未支付的合同结转资金,在下一年度另行安排。

  十四、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类信息化项目的预算执行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办法的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预算处联系。

  附件:《信息化项目相关费用审核表》(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04月2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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