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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荆财农发[2009]1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5-14 | 生效日期:2009-05-14 |
市直农口各单位:
现将《荆门市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反馈。
荆门市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增强支农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农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支农资金,包括农业、水利、林业、扶贫、气象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支农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的管理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等)中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确保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支农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原则,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起止时间。
第六条 农业、水利、林业、气象、扶贫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下同)应按预算编制要求,每年10月底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需设立的支农项目,并报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含项目预算支出内容和政策依据)。
第七条 建立支农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八条 市财政局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当年财力情况,择优安排项目,并提出支农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项目计划由市财政局向主管部门下达。防汛抗旱、蔬菜生产、畜牧生产、农机推广等重点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政府申报并经分管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达。
第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项目或增加项目支出预算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用款计划,合理调度并及时下拨资金,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项目实施或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进展及质量,并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和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项目资金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市财政局可停拨项目资金或终止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支农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对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对完工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建立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效果情况向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告,市财政局综合后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对存在的问题,项目单位要进行整改,情节较为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调整和优化支农专项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
2009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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