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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荆财行资发[2009]1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5-12 | 生效日期:2009-07-01 |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现将《荆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配置程序,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及《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鄂财行资发[2008]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家俱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容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或者人员编制;
(三)现在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六)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配备的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申报原则及程序。
(一)办公设备。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次年部门预算前,对本单位的办公设备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同时对当年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使用或已损坏的资产按程序进行处置。对已处置的资产,因工作需要配置,在上报部门预算时,向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申报资产预算配置预算,按照部门预算审批程序批复后,实施政府采购。
(二)专用设备。以促进事业的发展,本着节俭、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原则,并按调剂、租用、购置顺序配置。购置审批程序比照办公设备配置程序办理。
(三)建设项目及事业发展项目中所需购置的资产原则上按项目审批程序办理。项目批准后,项目所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直接纳入政府采购计划,不再重复审批。
(四)公务用车审批程序,公务用车指领导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和特种业务用车,其配备、更新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需填写《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小车定编申报监管审批表》报财政局行资科办理,经市财政局审核报荆门市小汽车监管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政府采购。车辆购置并登记入账后,由市财政局行资科发放小车定编证。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申请追加配置预算的,首先由市财政局行资科审核,再由预算单位管理科室核准资金后,报领导审批。
(一)单位需追加配置预算,应填写《荆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审批表》,并根据单位特殊事项的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等情况,提出资产配置申请,落实资金来源,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追加配置预算时,同时审核单位的资金来源。主管部门认为可以通过调剂解决资产配置的,进行调剂解决。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购置资产的,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需求、资产存量、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该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资产购置计划。能通过调剂的资产配置,按规定程序办理。确需要购置的资产,根据财力情况,提出追加资产购置资金预算意见,按相关程序报批后下达追加预算指标。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卡、验收登记、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责任,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各单位违反规定,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
2009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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