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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公积金[2010]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0-10-11 生效日期:2010-10-11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批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二、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及由借款人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

  五、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六、关于购房家庭申请组合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和贷款首付比例,以组合贷款受理银行执行的相关规定为准。

  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贷款审核。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情况实施后台监控和随机抽查,若查实违规操作的,将追究贷款受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10月1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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