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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09]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5-14 生效日期:2009-05-14
 

市质量技监局:

  你局《关于增加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收费项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意见如下:

  一、为促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照,同意增加浦东新区、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项目执收主体。票据管理权限相应下放所在区县财政局。

  二、浦东新区、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入按预算科目“103041609”全额缴入区级国库,相关经费支出由区县财政按预算管理要求安排。

  三、其他收费管理仍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财预[2007]93号)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09年05月1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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