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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下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及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2009年第三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5-11 | 生效日期:2009-05-11 |
郑州、洛阳、安阳、平顶山、驻马店、周口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及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2009年第三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9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下达我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及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2009年第三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9项。项目总投资为26397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4100万元(本次下达3500万元),企业自有投资22297万元。此批计划全部纳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按照已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如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法》、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四、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按照发改投资[2008]3127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中央新增投资计划中企业承诺的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及时足额到位。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要全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将新增投资及时用于土建施工、设备购置和安装调试,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在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的同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要做好项目信息统计工作,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省发改委。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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