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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争取上级资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铜政[2009]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5-15 | 生效日期:2009-05-15 |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铜陵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争取上级资金奖励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争取上级资金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争取上级资金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资金是指来源于中央或省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 奖励范围。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到账的,用于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上级资金,一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有基数的以上年实际到位的资金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5‰标准给予奖励;无基数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凭上级部门资金下达文件(或指标)确认争取上级资金的数额。
第五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每年初向市财政局提出上年度争取上级资金奖励申请。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争取的上级资金,由主要单位牵头联合提出奖励申请。
第六条 奖励资金在市财政预算内安排。
第七条 奖励资金60%用于补充单位工作经费,40%可用于奖励单位相关人员。市监察局负责每年审查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2009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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