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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法委市财政局关于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并政发[2009]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5-12 | 生效日期:2009-05-1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政法委市财政局《关于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法委 市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保障涉法涉诉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和省政法委、财政厅关于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涉法涉诉救助是指在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社会救助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特殊时期,为解决部分涉法涉诉当事人特殊困难而采取的过渡性救助办法。通过救助,解决当事人特殊困难和问题,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
二、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市级涉法涉诉救助工作专项资金。设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旨在通过对部分遭遇特殊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必要救助,促进历史积案和疑难案件解决,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列入预算,必要时可利用社会救助。案件承办单位、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等有明确责任的,救助资金由其负担。
(二)成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市政法委分管副书记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为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慈善总会以及市直政法各部门分管领导。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法委信访处。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涉法涉诉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通报涉法涉诉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重大涉法涉诉救助事宜。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市政法各部门负责救助申请和救助资金领取发放;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审核拨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公益岗位救助;教育部门负责就学救助;民政部门负责低保救助;残联负责残疾人救助;慈善总会负责慈善助学、助残、助困。
四、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用于确需救助的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和涉法涉诉救助相关工作,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二)公开听证。拟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时,案件承办单位须召开听证会。
(三)小额救助。涉法涉诉救助一般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放宽须从严审批。
(四)分级适时救助。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由财政分级负担,发放时间视个案决定。
(五)一次性救助。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一般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一人多案的一般只救助一次。
(六)补充性救助。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只在信访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救助情况下使用。
(七)自愿息诉。对诉求合理或部分合理而又不能重新进入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信访人,可通过救助方式解决其问题。领取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信访人应自愿息诉。
五、涉法涉诉救助对象及救助方式
(一)救助对象。市政法各部门办理的刑事、民事、执行、行政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仅限于自然人,不含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救助方式。除使用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进行救助外,对部分特殊救助对象的现实困难,可通过劳动保障、教育、民政、残联、慈善等单位购买公益岗位和慈善助学、助残、助困等辅助方式救助。
六、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级政法机关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二)上级指示市政法委协调督办的市级政法机关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七、涉法涉诉救助适用范围
(一)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因案件未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确实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
(二)政法部门办理的执行案件,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
(三)办案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依法办案、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伤亡或严重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无法获得赔偿的。
(四)政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或失误,但当事人依据现行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的。
(五)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或处理决定,长期上访,反映的问题在法度之外,情理之中,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其它确需救助的情形。
对“严重生活困难”的认定,以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标准。久侦不破的案件侦破后,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扣除救助金上缴市财政;久执不结的案件得到执行后,扣除申请执行人救助金上缴市财政。
八、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救助标准
(一)当事人有一定生活来源或依靠的,救助标准为1万元以下;
(二)当事人无生活来源和依靠的,救助标准为2万元以下;
(三)当事人既无生活来源也无依靠、且有被抚养人的,救助标准为3万元以下。
九、涉法涉诉救助程序
(一)使用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救助程序
1.申请。确需涉法涉诉救助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根据被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生效判决或协议,参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涉法涉诉救助决定书,报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后填写《太原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审批表》(附表1)。
2.审批。救助标准在3万元以下的,由市政法委审批;对特殊救助对象救助的,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市政法委审批,必要时报市领导审批。
3.核拨。市财政局根据批准意见,按程序向申请单位审核拨付救助金。
4.发放。申请单位收到救助资金后,及时通知救助对象到指定地点填写《太原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附表2),领取救助金。
(二)使用其他方式救助程序
1.安排公益岗位救助程序。由案件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法委审查同意,市劳动保障局按程序办理。
2.慈善助学救助程序。由案件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法委审核同意,市教育局和市慈善总会按程序办理。
3.助残救助程序。由案件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法委审核同意,市残联按程序办理。
十、各实施救助单位每年年终向市政法委报送年度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市政法委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备案。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挪用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县级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2009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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