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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政办发[2009]1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4-29 | 生效日期:2009-04-29 |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2009年4月)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抢抓发展机遇,全力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对《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57号)补充如下意见:
一、放宽项目申报条件。对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贴项目申报条件中的“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30%”放宽为“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20%”。
二、加大资金拨付进度。对“属于已开工未完成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最高不超过支持金额的30%。” 放宽为“属于已开工未完成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最高不超过支持金额的50%。”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贴标准调整为: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1亿元以上(含)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如能提前1个月以上(含1个月)竣工的,另外分别按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能提前1个月以上(含1个月)竣工的,另外分别按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对属于现代农业设施补助项目,如能提前1个月以上(含1个月)竣工的,另外按照2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四、调整外贸企业新增出口奖励政策
对增资及新设企业符合无锡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且非房地产企业,达到下述(一)、(二)项奖励政策相关要求的,按相关政策实施奖励。
(一)加大对外资企业整合资源、扩大出口的奖励力度
1.企业注册外资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当年完成设备投入超过200万美元,企业出口比去年同期有所增长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人民币。
2.企业注册外资增加3000万美元以上,当年完成设备投入超过300万美元,企业出口比去年同期有所增长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注册外资增加5000万美元以上,当年完成设备投入超过500万美元,企业出口比去年同期有所增长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50万元人民币。
(二)加大对新设重大外资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成功引进新设外资企业,当年到位注册外资达到注册外资的15%,且当年开工建设的:协议注册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人民币;协议注册外资达到3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0万元人民币;协议注册外资达到5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人民币。
(一)、(二)项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为:属于崇安区、北塘区、南长区企业的奖励,市本级财政负担70%,企业所在区财政负担30%;属于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企业的奖励,市本级财政负担30%,企业所在区财政负担70%。
(三)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投保一般贸易出口、农产品出口、新兴市场出口、软件出口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等出口信用保险,且申报期间保费总额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我市出口企业,按照企业实缴保费的20%给予资助。
(四)支持企业参加广交会。对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官方网站提交摊位申请并通过市外经贸局缴纳摊位费的企业,每个标准摊位给予不超过摊位费30%的资助。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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