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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政函[2008]1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22 | 生效日期:2008-09-01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城乡居民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和改善民生,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肃政纪,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明令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不得再行收费。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监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已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经查实,即予严肃处理。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涉及单位的经费保障工作。对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仍需履行管理职能的单位,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予以保障。其中,单位性质为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单位性质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安排与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相衔接。2008年度,各涉及单位的经费预算管理模式保持不变,所需经费在各单位的收费余额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统筹保障。2008年度以后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能和预算形式,由人事(编办)、财政等部门重新研究报批后确认。 附件:杭州市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2项).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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