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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施财政补贴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农开办[2008]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0-14 | 生效日期:2008-10-14 |
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施财政补贴的意见〉的通知》(国农办[2008]1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市我办。
附件: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
为完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方式,促进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财政补贴,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种植养殖基地,夯实现代农业基础,培育优势主导产业,提高我国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扶持范围:经济林、设施种植、畜牧和水产养殖等项目。
扶持重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设施种植和设施养殖项目。
三、扶持对象
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立项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种植项目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养殖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模集中,标准统一,专业化强;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且合同价格不低于市场价;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服务;
--经营期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报财政补贴资金的3倍;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合作社通过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实体公司;
--近两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95%。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
--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资金投入规模和使用范围
(一)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规模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地方财政应按规定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原则上实行补贴方式。
(二)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三)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项目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
项目前期准备所需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
六、项目审定和计划批复
(一)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其它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审定,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二)所有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均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进行批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七、资金报账
(一)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二)项目单位根据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复、国家农发办备案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经验收决算后,按批准的额度进行报账。
八、其它事宜
(一)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扎扎实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其它要求,请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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