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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下放市属城市管理权有关经费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政办发[2008]2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18 | 生效日期:2008-08-18 |
滨湖、崇安、南长、北塘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园林局《关于下放市属城市管理权有关经费的通址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下放市属城市管理权有关经费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园林局 2008年8月)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城市管理权下放各区的调整方案的通址(锡政办发〔2008〕196号)精神,结合《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对三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址(锡政发〔2008〕28号)要求,为切实落实城市管理“重心下移,费随事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晰各区城市管理事权,完善市区城市管理经费结算方式,现就下放市属城市管理权有关经费通知如下:
一、城市管理维护经费划转的基数
(一)锡政发〔2008〕28号文明确的城市维护管理下放事权相关经费,以 2006 年为基数划转经费。
(二)锡政办发〔2008〕196号文所明确的新下放的城市维护管理事权,以 2007年为基数划转经费。
二、城市管理维护经费结算办法
(一)按照锡政发〔2008〕28号文明确的城市维护管理下放事权相关经费已纳入财政体制,由区安排解决,2008年后事权履行时所需要的增量资金,由三城区在体制增量分成内解决。
(二)按照锡政办发〔2008〕196号文明确的新下放的城市维护管理事权相关经费,在市与区财政体制调整之前,市级先在城市维护费中将工作量经费划转到区,并随着城市维护计划增长,财政体制相应调整后,再一并通过财政体制解决。
三、城市维护管理经费下放的项目
(一)市政维护
1.锡政办发〔2008〕196号文明确下放区级的道路、桥梁、雨水管及附属设施等管理维护事权。
2.原安排的区建设局、街道经费、规划员经费一并下放。
(二)环卫
1.对应下放道路管理事权的道路综合保洁事权。
2.其他环卫事权,除生活废弃物终端处理及与终端处理相配套的中转运输以外的河道综合保洁、公厕综合保洁、生活垃圾收集、粪便清运、镇村环卫补贴、社区保洁、事业身份职工社保等事权均同时下放。
(三)绿化养护
1.对应下放道路管理事权的绿化养护管理事权。
2.区级街巷里弄绿化(含区级小游园)和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树木修剪、病虫害防治)等。
3.非重点片区小河浜绿化管理事权。
4.绿政管理人员经费一并下放。
5.其他绿化管理事权,如体育公园绿化、兴竹游园、长绛路羊腰湾、扬新苑、清扬游园等。
(四)其他
根据城市管理权下放调整方案,对原纳入财政体制结算的市政、环卫、绿化维护作业事权经费和调整后确定下放的相应事权所需经费实行区域内统筹调整。
四、切实贯彻落实锡政办发〔2008〕196号文件精神
(一)城市管理事权下放后,各区要按照锡政办发〔2008〕196号文件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行和完善市政、环卫、绿化维护(养护)作业市场化。
(二)各区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安排城市维护管理经费时,确保市政、环卫、绿化维护(养护)经费增长与区级财政增长基本同步,以满足城市维护管理工作的需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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