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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促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淄政发[2008]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15 | 生效日期:2008-08-15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称重点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开工建设许可、监督等环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凡国家、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凡国家、省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有上下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凡省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幅度,需由市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最低标准重新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行使重点投资项目管理职能时,需建设单位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评价、审查、审核、鉴定、监测、检验、验收等意见的,一律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办理机构。本市有资质的投标人达不到法定人数的,应邀请市外有资质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三、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中介机构收费按照招标价格执行。本市有资质的投标人达不到法定人数又未邀请市外投标人参与竞标的,中介机构收费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
四、各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也不得对综合服务内容已包含的单项服务另行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五、对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未列入《淄博市重点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收费项目目录》(附后)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今后,若国家或省调整或出台新的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费政策,报监察、物价部门备案后,自动添加到《淄博市重点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收费项目目录》。
六、各收费单位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许可证》,并采用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等。无《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费。
七、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主动办理相关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确保建设项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八、各级监察、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促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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