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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法[2008]1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8-12 生效日期:2008-09-01
 

各处室、单位:

  现将《安徽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安徽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皖价法〔2003〕31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物价局价格集体审议行为,保证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规范、民主、公竣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体审议采取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本规定适用于集体审议的一般程序。

  第三条 一般程序是指对一次性调定价格涉及面较广、调价金额较大和调价幅度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由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

  具体调定价格涉及的范围、调价金额和幅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 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是省物价局价格决策的集体审议组织。

  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各位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

  委员由综合法规处、成本调查队、检查分局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相关业务处室具体承办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浚

  第六条 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有关处室应按照规定程序形成调定价方案,及时提请审价委员会审议。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没有必要提交会议审议的,由有关处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调定价方案应当在审价委员会召开前二天送达各位委员和参会人员。方案包括:

  (一)现行价格和拟调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

  (二)调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调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资料,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

  (四)调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五)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

  (六)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七)经过听证的,附听证会议纪要;

  (八)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经前次审议重新修改的方案,应当作出说明。

  第八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主要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和议程;

  (二)有关处室负责人汇报调定价方案、相关材料;

  (三)各位委员讨论、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总结。

  第九条 有关处室应按照审价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起草调定价文件,履行审批程序。

  审价委员会认为不应调定价格的,有关处室应终止调定价程序,有建议(含申请)人的,应及时通知建议(含申请)人。

  第十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纪录作为档案内容与其他资料一并保存。

  审价委员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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