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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办公室关于建立市与区县统计部门领导沟通机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8-21 生效日期:2008-08-21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

  为进一步加强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局)、上海调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与区、县统计局,调查队(以下简称区县局、队)的沟通和协调,加大为基层服务力度,形成良性互动,增强工作合力,推动全市统计工作,决定建立市与区县统计部门领导的沟通机制。

  一、沟通的频率

  沟通分为定期和不定期。

  1.定期。一年四次,每季度一次,一般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中旬进行。

  2.不定期。区县局、队领导如需向市局、总队领导反映和沟通情况,可随时同市局办公室、总队办公室联系(市局办公室电子信箱:bgs@mail.stats-sh.gov.cn,总队办公室电子信箱:zdbgs@mail.stats-sh.gov.cn)。市局、总队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到区县局、队和调查单位调研,或者召开由区县局、队领导参加的专题座谈会。

  二、沟通的形式

  沟通的主要形式为走访和座谈,即由市局、总队领导走访区县局、队和邀请区县局、队领导到市局、总队座谈。

  通过走访和座谈,及时沟通全市统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和协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具体形式酌情安排。

  三、沟通的组织

  1.沟通由市局办公室、总队办公室负责联系和组织。

  2.一般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上旬排出沟通计划,拟出初步沟通内容或议题报市局、总队领导,经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总队办公室组织实施。

  3.沟通情况由市局办公室、总队办公室整理汇总,形成具体意见的由市局办公室、总队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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