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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试行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3-11 生效日期:2008-03-11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郑州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意见》 (郑政办[2006]1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省市两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通知》(豫财办库[200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郑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试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公务卡管理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在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控制现金支出,提高预算支出透明度,强化公务支出管理监督。各县(市)区公务卡支付改革管理办法,要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
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试行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决定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依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豫财办库[2007]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试行方案。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在国库集中支付现有授权支付方式中,增加的一种银行信用卡结算方式,使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务开支,改由公务人员使用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结算,减少授权支付中的现金支付,实现公务支出信息的电子化。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内容
  (一)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三)公务卡是以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根据银行卡的受理条件,除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外,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费用,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因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必须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发票)、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和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
  (二)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职工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发票)、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和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三)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支出银行信用卡结算报销管理系统”,逐笔输入持卡人姓名、银行卡号、交易日期、银行流水号及交易金额等,提取有关消费记录,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审核确认后将此项消费记录下载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四)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含预算外专户资金,下同)的,单位财务部门从集中支付系统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经济分类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明细信息清单》(一式两联),打印后送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并传送电子信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发卡银行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将资金划入《财政授权支付明细信息清单》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发卡银行留一联《财政授权支付明细信息清单》作划款依据,另一联盖章后退回预算单位作对账依据,完成报销程序;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登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河南分公司”)或开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录入消费交易凭条的相关信息核实相应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按照上述要求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五)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原则上在每一个工作日都可以办理公务卡报销资金还款手续,但最晚不不晚于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的三个工作日。
  (六)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代理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代理银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进行核实后并重新划转。三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将资金退回预算单位原付款账户。原付款账户为零余额账户的,预算单位按照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七)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四、公务卡的标准
  (一)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卡。银联河南分公司要与各发卡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字段编码,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三)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原则上,个人卡透支额度上限不能突破5万元人民币,具体透支额度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
  (四)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五)具有多种还款方式。
  (六)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
  (七)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五、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一种延伸。凡发行银联标准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均可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原则上均可办理公务卡。由市财政局与发卡银行签订代理协议,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供有关人员信息,办理公务卡。
  (二)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本地区的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市财政局每年还负责对代理银行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代理银行予以更换或撤销。
  (三)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的代理银行,确有需要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再增选一家公务卡代理银行。行政事业单位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公务卡的开立与使用
  (一)公务卡的开立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单位确定办卡范围,职工自愿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公务卡实行实名制。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其信用额度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预算单位在现有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和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二)公务卡的使用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政府采购中单位自行采购的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对公务卡用于公务消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个人申请、领导审查批准”等事前审批报告制度。
  公务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按时申请报销审批还款手续。对于公务卡因个人公务消费后未按时申请报销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由职工本人承担;按单位财务制度应报销而单位未能及时报销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由单位负担。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持卡人不及时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原则上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含5万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商定。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财务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
  (二)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公务卡持卡人自行偿还。
  (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确需用现金支付的零星支出及特殊事项,具体包括:慰问或其它抚恤救济性支付、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费用,支付给单位职工且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服务网点发生的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单笔在5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费,其它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
  (四)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五)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将借款直接支付到借款人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职工退回借款余额时,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填制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将款项退回到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
  (六)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确需携带现金履行公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单位单笔或当日累计提取现金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单位累计提取现金超过授权支付总额度3%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提取。

  八、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会计核算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支付发票、银联小票和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行政事业单位均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九、加强各部门在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综合性改革,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银联河南分公司、发卡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以形成工作合力。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发卡银行和银联河南分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三)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加大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力度。
  (四)银联河南分公司要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优化跨行交易网络,加强对商户收银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发卡银行要加大对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十、全市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实施步骤
  市级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试点单位从2008年6月1日正式运行。市财政局在总结完善试点单位经验和方案的基础上分批在市级其他单位全面展开。其他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配套管理制度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二)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对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前的应报未报款项应及时清理。

郑州市其他机构
2008年3月1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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