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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10-11 | 生效日期:2010-10-11 |
各有关企业: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转发印发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商贸发[2010]277号)转发给你们,自第108届广交会起,广州交易团将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一经被大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广州团参展企业,我团将按《广州交易团展位检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转发印发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广东省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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