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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劳社办字[2008]1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8-14 生效日期:2008-08-14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

  为了全面落实全国、全区纠风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安排,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证监局
2008年8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区纠风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弧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核尽核、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帐,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三、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7月开始,至2009年10月结束,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7-8月)

  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地税局、监察厅、纠风办、审计厅、卫生厅、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盟市、旗县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社保基金的重要性,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一2009年4月)

  各盟市、旗县自治区社保基金经办管理部门开展自查。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盟市和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三)重点抽查阶段(2009年5-8月)

  对各地自查自纠工作,自治区和盟市领导小组要进行重点抽查。盟市领导小组对旗县的抽查面不低于80%。抽查的重点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在盟市抽查的弧上,自治区领导小组再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0%,主要检查各地自查自纠和抽查情况,了解是否有走过场的问题,对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彻底的,要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9-10月)

  盟市领导小组和自治区社保基金经办管理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于2009年9月底前报送自治区领导小组。自治区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地、各有关经办管理部门情况和抽查结果的弧上,形成工作总结,上报部际领导小组。各盟市、各有关经办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要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客观评价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相互支持配合,共同落实好专项治理各阶段的工作。盟市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

  (三)交流信息,推广经验。盟市领导小组每月要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每月汇总各地情况向部际领导小组上报,并通过编发《简报》等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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