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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镇政发[2008]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08 | 生效日期:2008-07-08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址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我市将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弧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夯实统计弧。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对于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经济和社会管理与决策水平,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任务。
二、明确普查的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的标准时点: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的对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加强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精心组织,科学实施,统筹协调各方力量,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纪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镇江工商局和镇江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附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镇江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金融、保险等方面的事宜,分别由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和镇江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由镇江军分区后勤部和市武警支队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包括部门详细分工在内的普查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各地、各部门执行。市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把握工作重点。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质量管理、资料开发等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严格质量管理。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客观、真实。三是注重分析研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提高经济和社会管理水平提供可靠依据。
四、坚持依法开展普查工作
我市境内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地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五、确保普查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
各地要把第二次经济普查列入2008年、2009年的重点工作计划,迅速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选调和落实精干的普查人员,努力改善普查机构办公条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次普查的要求,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附件:镇江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镇江市政府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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