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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泥草房改造资金补助政策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鹤政发[2008]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30 | 生效日期:2008-06-30 |
各县、东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城市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泥草房改造与建设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08〕3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址(黑财建发〔2007〕259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址(鹤政发〔2008〕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定向补助。市、县匹配资金与省级补助资金打捆使用,主要用于农房改造和建设节能住房试点项目补助。在五年内,鼓励先改先建,克服等、靠思想,对后建补助标准将不超过先建补助标准。
(二)农民为主。农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以各级财政补助和各单位帮建为辅。
(三)自愿接受。补助项目所在村屯及农户必须具有较强的改造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且农户对确定的补助项目愿意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
(四)规范使用。对每户农房改造的农民补助资金不超过5000裕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签订农民建房责任状,开工时预拨二分之一,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剩余部分一次性直接补助到农户,帮建单位以帮助农民建房为主,省、市、县(区)补助资金不列为帮建单位出资。
二、补助比例及范围2008年是泥草房改造启动年,为有力推动此项工作,保证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市政府将适当加大投入,重点补助全市省级示范村、试点村和市级试点村农民泥草房改造项目,共计30个村屯、1935户。
(一)省级示范村、试点村补助比例。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市、县(区)按1:1:1的标准匹配资金。省级示范村为绥滨县绥东镇永兴村145户,每户按5000元补助,共需补助资金72.5万元,省、市、县分别补助24.167万元;省级试点村为东山区红旗乡永新村145户、东方红乡后安民村39户,每户按5000元补助,共需补助资金92万元,省、市、区分别补助30.667。市政府共对省示范村、试点村匹配补助资金54.834万裕
(二)市级试点村补助比例。市级试点村27个、1606户。
市和县(区)按1:1比例匹配补助资金,每户按5000元补助,共需补助803万裕其中:市政府补助资金401.5万元;东山区市级试点村10个、400户,区政府补助资金100万元;萝北县市级试点村8个、569户,县政府补助资金142.25万元;绥滨县市级试点村9个、637户,县政府补助资金159.25万裕按照上述补助资金比例省、市、县(区)总计需要补助资金967.502万元,其中:省政府补助资金54.834万元,市政府补助456.334万元,东山区政府补助资金130.667万元,萝北县政府补助资金142.25万元,绥滨县政府补助资金183.417万裕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管理,履行程序。严格实行资金封闭运行管理,保证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抵扣。要按照农村泥草房改造实施计划,与农户签订“明白卡”,明确补助户数、补助标准,采取以奖代投方式,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建完一户,拨付一户。困难户领取建房资金(物资)后,乡(镇)、村要张榜公示。
(二)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如期完成农村泥草房改造任务。
(三)积极争取,落实资金。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在确保已经确定的省级示范村、试点村省政府补助资金足额到位的弧上,尽最大努力,争取省有关部门对我市给予倾斜照顾。
(四)扶持贫困,重点倾斜。市政府在今年市级新增财力中安排草房改造专项资金,列入明年市级财政预算,按分类补助的原则,用于农村特困户、贫困户、一般户的建房补助。
鹤岗市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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