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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务局、市地税局防洪保安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市政办字[2008]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24 生效日期:2008-06-24
 

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水务局、市地税局《防洪保安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黑河市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防洪保安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实施方案
(市水务局 市地税局)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我市防洪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址(国发〔1997〕7号)、《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政发〔1999〕2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08年起,市水务局应征收的防洪保安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具体方案如下:
  一、代征范围
  中省市直及合作区有收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省的企事业单位及“三资”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上述单位及中省市直、合作区机关单位的在职职工(由省财政部门、省水利部门直接征收的除外)。

  二、代征标准
  (一)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实收利息收入的0.06%征收。
  (二)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06%征收。
  (三)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1%征收。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1%征收。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5元征收。

  三、代征要求
  (一)市地税局按征收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按季度向市水务局提供征收清单,以便市水务局及时掌握征收情况。
  (二)缴费方式按财政部门要求直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外专户。
  (三)按《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政发〔1999〕26号)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防洪保安费的缴纳单位和个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隐匿账簿凭证和欺上瞒下等手段,不缴或少缴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有权追缴其少缴或不缴部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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