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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交质[2008]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26 生效日期:2008-07-01
 

各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2007]33号公告发布的“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定额》)及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均应执行《新办法》及《新定额》。

  二、人工费单价为52.02元/工日,机械人工费单价为58.14元/工日。

  三、结合我省相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为41.3%,其中:养老保险费21%;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8%(含生育保险0.8%);住房公积金8%;工伤保险费0.5%。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均按部颁费率执行。

  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交路发[1996]611号文执行。

  五、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概预算编制软件,必须通过交通部公路司组织的测评,并应提供及时的技术服务。

  六、根据《新办法》的要求,概算、预算均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需在造价文件中签盖与资格证书相配套的印章,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七、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内部自行编制的补充定额,需经省厅质监站(定额站)审查备案后,方可使用。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8年06月2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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