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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对公路客运实施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服[2008]194号、宁财综[2008]4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23 生效日期:2008-06-23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客运实施燃油附加费的通址(苏价电传[2008]31号)明传电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燃油附加费计算方法。取消按里程分档计算的方法,全部改为按实际里程计算。计算公式为:
  每张客票燃油附加费=公路客运里程×人公里燃油附加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至今,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累计为人公里0.025元)。
  产生的尾数仍按照《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二、按照省局规定,我市于2008年6月25日零时起发售的客票开始执行燃油附加费新标准,对于已提前预售票的乘客不再另行补收。

  三、燃油附加增加的收入只用于消化油价变动因素,客运企业及客运站应全额结算给运输承运人,不得截留或提成。

  四、各有关单位及公路客运车站要提前做好政策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以取得乘客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

  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客运实施燃油附加费的通知(苏价电传[2008]31号)(略)

南京市其他机构
2008年06月2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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