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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林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费发[2008]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20 | 生效日期:2008-07-10 |
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正式收费标准的函》(宁林(保)函[2008]19号)收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林木补偿费(试行)标准的通址(宁价费发[2006]119号)自2006年9月1日执行,经过一年的试行,试行收费标准符合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为了进一步规范林地、林木补偿费的收费行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现将核定后的正式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批准在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征、占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开采矿藏等单位和个人,依照本通知规定向森林管理部门缴纳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1、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
凡征、占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宜林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800裕
2、林木补偿费收费标准。
(1)林木按占地面积计收。一般灌木每平方米为30元,国家级保护灌木每平方米为50裕
(2)乔木按生长年限计收。
10年以下乔木每棵为50元,10年以上乔木每棵为150裕
三、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费用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00八年七月十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林木补偿费(试行)标准的通址(宁价费发[2006]119号)同时废止。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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