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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27 生效日期:2008-06-27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址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政府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区社会各界、各族人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及时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址(国办发[2008]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捐赠,不得摊派。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三)统一安排,突出重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重点用于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方面。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

  二、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上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办发[2008]39号、[2008]51号文件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专户管理。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明确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

  三、合理有效使用抗震救灾捐赠款物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募集的所有款物,要坚持统一调配、统筹使用的原则,所接收的款物,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上交自治区民政厅、红十字会指定的账户,由自治区民政厅、红十字会商地震灾区提出使用意见,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发往灾区。各市、县(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安排使用。自治区民政厅、红十字会所接收捐赠款物中,属定向捐赠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拨付,并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自治区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用于四川、陕西、甘肃地震灾区,具体项目由自治区政府商受灾省人民政府确定。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是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二是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三是对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补助;四是农村道路、桥梁等弧设施建设。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提取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

  四、增强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透明度
  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规范、高效、公竣透明,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自治区民政厅、红十字会要建立捐赠信息统计制度,定期统计和报告捐赠款物来源、规模、种类、捐赠者意愿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各界的监督,确保抗震救灾款物及时有效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向党和人民交一个明白账、放心账。
  自治区民政厅、红十字会因工作需要,确需采购的救灾物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紧急情况下,确需采购的救灾物资,应报请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以市场最低价,向供应商直接购买,并要保证物资的质量。采购的药品、食品等物品,须经药监、质监部门检验。采购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采购物资品种、数量、价格等通过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
  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审计、监察小组,主动介入,关口前移,加强审计监督,凡安排用于灾区的各项资金和物资,须经审计、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拨付,确保善款善物按原则使用。民政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危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从重处理,公开曝光处理结果。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危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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