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民保字[2008]1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27 | 生效日期:2008-06-27 |
各市、县(市、区)民政、财政、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上涨应急救助制度,切实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受到大的影响,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省物价上涨与特困群体生活动态补助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建立价格动态补贴机制,主要针对特困群众和高位运行的价格形势,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价格监测数据为重要指标,以科学合理、公开公平、积极稳妥为基本原则,当相关物价指数和重要商品价格达到一定涨幅时,即对补贴对象给予合理的补贴。补贴标准与特困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涨价支出基本持平。
二、补贴对象
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等特困群众。
三、补贴方法和标准
该项补贴按照原最低生活保障金及优抚金等支出渠道,每季度发放一次。特殊时期、特殊商品价格在短期内上涨较快、影响低收入群众增支较大时,当月发放。
补贴标准分级测算。其中,城市低保对象由省物价局根据物价指数和监测数据,以及物价上涨对特困群众的增支,提出补贴意见,并会商财政厅、民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定;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补贴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四、补贴资金来源
城市低保对象的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拨付。其他补贴对象的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安排。
五、补贴机制启动条件
凡本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居住类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补贴机制:
1、食品类价格涨幅连续三个月超过上年同期10%;
2、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涨幅连续三个月超过5%,并造成特困家庭消费性支出超过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0%时;
3、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连续3个月超过5%。
当上述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补贴机制启动前的水平时,暂停执行补贴机制。
六、部门职责和相关要求
价格动态补贴机制,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共同负责。其中:
省物价局负责监测全省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适时会同省财政厅、民政厅提出启动或暂停价格联动补贴以及具体补贴标准的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联动补贴的资金,督促市、县(市、区)落实补贴资金。
省民政厅负责掌握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以及其他救助对象的弧数据和生活状况;协同省财政厅做好补贴资金下拨工作。
各地也要明确相应的部门具体负责当地的价格补贴工作。
七、有关配套措施
(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安定民心。有关部门加强与新闻单位联系,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应对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稳定市场预期,防止信息误传。
(二)省物价局研究制定针对特困群体的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价格上涨对特困群体的影响,并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努力稳定价格总水平。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价格补贴资金下拨方案,并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各地落实价格补贴的核查工作。
(四)省民政厅建立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相关弧数据和信息统计制度,保证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五)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8年06月27日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